PC加拿大飞飞专业预测國家助學貸款實施辦法

作者: 發布時間:2019-08-02 浏覽次數:353

PC加拿大處201925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家助學貸款政策,規範PC加拿大助學貸款管理工作,保障PC加拿大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根據教育部、财政部、江蘇省教育廳、财政廳等部門有關文件精神,結合PC加拿大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助學貸款是國家運用金融手段通過财政貼息貸款方式幫助高等院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支付在校期間的學費、住宿費和基本生活費以完成學業的助學形式。

第三條 國家助學貸款分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和校園地助學貸款兩種形式,均是由政府主導、财政貼息,銀行、教育行政部門與高校共同操作的專門幫助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信用貸款。

第二章  貸款的組織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四條 學校學生工作處負責國家助學貸款的組織實施與管理工作,财務處負責國家助學貸款的轉賬發放與抵減、核定與劃撥貸款的風險補償金等事項。

第五條 各二級學院在學生工作處統一指導下,做好國家助學貸款政策咨詢、各類信息數據的采集、統計工作,監督學生貸款的使用,做好貸後學生的誠信教育以及逾期學生的催貸等工作。

 

第三章  貸款的對象與基本條件

第六條 PC加拿大國家助學貸款的申請對象為全日制在校家庭經濟困難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七條 申請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需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且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遵紀守法,品行良好;

3.成績較好,能夠正常完成學業;

4.在校期間所獲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學業所需基本費用;

5.誠實守信,無不良信譽記錄;

6.承諾向銀行提供上學期間、就業以後的變動情況,按要求簽訂還款計劃;

7.履行按期歸還貸款的責任,對本人的借款行為承擔全部的經濟、法律和道德責任;

8.申請時提供經辦銀行所要求的各項材料;

9.符合經辦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章  貸款的期限、利率、計息與額度

第八條 貸款期限: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和校園地國家助學貸款期限原則上均為學制加13年,最長不超過20年。實際貸款期限以學生與銀行簽訂的貸款合同為準。

第九條 貸款利率:國家助學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執行。如遇利率調整,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貸款計息:貸款學生在校期間的貸款利息全部由國家财政補貼,畢業後的本息及逾期罰息由學生本人承擔。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利息按年計收,畢業當年開始償還生源地貸款利息(畢業當年1220日前開始償還利息),還本寬限期為兩年。校園地國家助學貸款畢業後兩年6月開始首次還款(本金和利息)。

第十一條 貸款學生如受到法律制裁、學校違紀處分、或未能如期畢業、延期在校的,不予貼息,由學生按照貸款合同要求償付貸款本金及利息。

第十二條 國家助學貸款額度按照當年度國家政策執行。

 

第五章  貸款的申請、審批與發放

第十三條 申請審批發放形式:校園地國家助學貸款按年度申請,采取學生在學校一次性集中申請、銀行發放的形式;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按年度申請、分次審批發放的形式。

第十四條 一個學生隻能申請一種國家助學貸款,校園地和生源地國家助學貸款不可同時申請。

第十五條 校園地國家助學貸款的辦理與發放程序

1.每年10月份,符合校園地國家助學貸款基本條件的學生按照學生工作處統一規定和要求提交申請材料;

2.PC加拿大工作處對學生申請材料初步審核後交由經辦銀行審核,組織申貸學生與經辦銀行簽訂國家助學貸款合同;

3.合同通過審批後,經辦銀行将貸款劃入學校指定賬戶,由學校财務處審核處理, 按照學生貸款額度一次性沖抵學生個人學費。

第十六條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辦理與發放程序

1.每年5月份,符合生源地信用助學續貸申請條件的在校學生統一登錄國家開發銀行系統辦理續貸申請;江蘇省學生首貸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按照江蘇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預申請的相關要求執行,外省首貸學生可領取回當地辦理的學生貸款證明材料回當地辦理;

2.每年78月份,學生攜帶當地教育主管部門要求的申請貸款的材料到生源地學生資助管理部門辦理貸款、簽訂合同、領取《國家開發銀行生源地貸款受理證明》;

3.每年9月份,學校根據學生的回執受理證明,登錄國家開發銀行助學貸款業務管理系統,錄入并确認驗證碼和欠繳金額;縣(市、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在系統上确認後,學生電子合同回執單生效;

4.每年11月份左右,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資金撥付采用“支付寶”方式辦理。國家開發銀行通過支付寶集中轉款的方式将學生貸款分批轉至學校賬戶。學生工作處和财務處根據學生貸款額度和實際欠費情況予以抵扣和發放。

 

 

第六章  貸款畢業确認、展期與償還

第十七條 畢業确認。在畢業離校前,獲校園地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需要按照學校要求提供個人畢業信息,上報還款确認書;獲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學生需登錄國家開發銀行學生在線系統中進行畢業确認,确認後由學校統一打印《國家開發銀行生源地助學貸款畢業确認表》并由學生本人簽字。貸款畢業生辦理上述手續後,學校方可為其辦理畢業手續。

第十八條 貸款展期。貸款學生畢業後繼續攻讀碩士學位者,可申請辦理貸款展期。其中,校園地國家助學貸款獲貸畢業生需辦理貸款展期的,應按照學生工作處統一要求提交展期申請、辦理展期手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獲貸畢業生需要辦理貸款展期申請的,應與學生生源所在地的學生資助管理部門聯系辦理。  

第十九條 貸款償還。貸款學生畢業後應按照與銀行簽訂的還款協議按時足額償還國家助學貸款。

 

第七章  貸款合同變更與終止

第二十條 提前還貸。有條件的在校獲貸學生或畢業生可以申請提前償還國家助學貸款。校園地國家助學貸款提前還貸的具體操作規定以經辦銀行具體要求為準;生源地國家助學貸款提前還貸的途徑為向生源地縣(區)資助部門申請或登錄國家開發銀行申請提前還款,選擇支付寶還款或開發銀行POS機還款網點還款。

第二十一條 貸款學生如轉學、退學、開除學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學校規章制度,受到刑事制裁或記過以上處分者等,應主動與經辦銀行辦理貸款終止或還款确認手續,簽訂還款計劃。在與貸款經辦機構辦妥上述手續後,憑經辦機構開具的有效證明到學校辦理離校手續。未與經辦機構辦理相關手續的貸款學生,學校一律不予辦理離校手續。

第二十二條 貸款學生在休學或停學時需與當地貸款經辦機構辦理相關合同變更手續,未辦理合同變更手續者國家助學貸款發放等仍按照原合同執行。

第二十三條 貸款學生在貸款合同确定後,在校期間中途要求中止貸款,應在當年貸款發放之前或每學年末向經辦銀行提出書面申請。

第二十四條 貸款學生在使用貸款期間,如違反經辦銀行有關規定,經辦銀行可停止發放貸款,并要求貸款人償還全部貸款本息。

 

第八章  貸款學生的責任與義務

第二十五條 貸款學生須履行以下義務:

1.保證申請材料的真實和完整;

2.主動了解國家助學貸款的相關政策,積極參加誠信教育活動;

3.努力學習,嚴格按規定使用貸款資金;

4.認真履行與銀行簽訂的貸款合同,承擔償還貸款的全部責任;

5.在未還清貸款本息以前,無論因何種原因離開學校或變更工作單位,均應主動如實向經辦銀行和學校通報最新工作單位的名稱和☯⚜☯、家庭住址和有效聯系方式。

第二十六條 貸款學生如不按貸款合同約定的期限、數額歸還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有權做出如下處理:

1.對違約貸款金額計收罰息;

2.将違約者的違約行為載入中國人民銀行個人征信系統;

3.将違約者的姓名、居民身份證号碼和違約行為提供給學校和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4.金融機構有權不再為其辦理新的貸款和其他授信業務。

第二十七條 貸款學生如不按貸款合同約定的期限、數額歸還國家助學貸款,學校、經辦銀行和全國學生助學管理中心有權将違約者的名單在新聞媒體、校園網及全國高等學校畢業生學曆查詢系統等網站公布。

第二十八條 貸款學生如惡意拖欠銀行債務,緻使銀行貸款形成風險的,經辦銀行将會同有關部門采取債權保護措施,依法追償貸款,并追究學生的相關法律責任;因獲貸畢業生違約緻使經辦銀行采取訴訟方式實現債權的,其應承擔訴訟過程中産生的訴訟費以及其他實現債權的費用。

第二十九條 對未按時償還貸款的畢業生,學院有協助學校及經辦銀行催還貸款的義務;對違約的畢業生,學校及經辦機構有權将違約畢業生的情況通報工作單位和學生家長,與其單位和家長共同催還貸款。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中未明确說明的内容與要求,以學生工作處、學生生源地學生資助管理部門與貸款經辦機構的具體通知為準。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如遇國家助學貸款政策調整,以國家政策為準。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後開始實施,學校其他有關文件規定與本辦法不一緻的,以本辦法為準,本辦法解釋權屬學生工作處。

  

PC加拿大飞飞专业预测學生工作處

201975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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